本文围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一重大命题,阐释其深刻意涵、思想渊源、重要意义和关键路径

其中,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指引作用。因为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负有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并监督国务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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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法定原则,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对此,《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14条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一)与法律法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定。在党政联合发文的常态化治理中,一方面,要确保党既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又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旗帜鲜明讲政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是中国共产党人最鲜明的本质特征。该党政联合发文也不局限于党的自身建设活动,还参与规范国家公共事务治理。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党委、人大、政府等各个系统分工负责的备案审查机制。(三)制度逻辑:党规系统与法律系统的双层监督依据 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一般遵循与规范的制定体制和文本性质相一致的逻辑。第132条是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的宪法规范。

第77条和第102条都是有关人大代表受监督之规定,其中第77条是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102条是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以及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受选民的监督。[40]参见黄明涛:《法律监督机关——宪法上人民检察院性质条款的规范意义》,《清华法学》 2020年第4期,第18页;田夫:《检察院性质新解》,《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6期,第81 页。所以,列宁提出了一个著名论断:什么是宪法?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41]《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调查报告公布》,《人民日报》2022年1月22日第5版。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应当在遵守宪法法律方面起着模范带头作用,而没有任何的特权。二、宪法上监督条款的历史生成类型 追溯宪法条款的文本形成史,乃是探究宪法规范意义的一种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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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第2款规定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此条款授予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开展监督的权力,它属于国家经济管理权力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13]参见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人民日报》2018年3月14日第5版。此前人大之下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布局,被修正为人大之下一府一委两院。由于违宪主体主要是各级党政机关,因而人大监督宪法实施(宪法监督),也就是监督各级党政机关是否违反宪法,使之不得有任何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第91条和第109条规定了审计机关和审计监督,相比于五四宪法和七八宪法,此等规定都是簇新的。(二)宪制功能之分论:类型化剖析 宪法上不同的监督条款,其宪制功能有或大或小的差异。第41条的一项重要规范内涵是:给予按照宪法规定的权利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控告、检举、申诉的人一个根本的法律上的保障。第3条第2款规定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3款规定各个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都是五四宪法和七八宪法所没有的。

总括而言,在形式意义上的监督条款中,《宪法》第11条、第27条第2款、第62条、第67条第6项、第77条、第102条和第132条,属于典型继受宪制传统型的。[35]可以说,监督条款的宪制功能是为其价值目标服务的,其价值目标的实现以其宪制功能之充分发挥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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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以反腐倡廉为专责的新型宪法权力,第127条所创制的监察权在国家权力制约机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关键性角色。以上承载人民民主价值的监督条款,其实都是《宪法》第2条, , , 规范内涵的展开。

一是,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对国家权力的不信任,因而强调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必须相互制衡,以防范国家机关的违宪专断,此乃是分权宪法的基本理念。这是一种对事实施监督制约的权力,与监委对人实施监督制约相对应。因此,林来梵教授指出,第41条所规定的监督权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一种豪迈的权利理念,并认为此举值得赞许。党的十九大报告揭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目的就在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与之相比,监督宪法对待国家权力的立场是颠覆性的:它坚持国家权力不可分立,而只能集中于唯一的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因而,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则是职权分工关系而非权力分立关系。

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无疑是分量最重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该监督条款的宪制功能,在于提升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济治理能力,这属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审计监督入宪乃是现行宪法在监督制度建构上超越过去历部宪法的又一明证。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1994年就制定了审计法,并先后于2006年、2021年予以修订完善。

如今我国已经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康庄大道,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现行宪法的规定与《共同纲领》、五四宪法当然不可相提并论,但对非公有制经济实施监督的原则立场岿然不动。与此同时,这两个条款还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37]习近平著:《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29页。(一)承载人民民主的监督条款 民主乃是实现充分合法性(legitimacy)的唯一方式。当然,它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现行宪法上的映现,更是人民主权施加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义务。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12]另一方面,国家反腐败力量分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在各自的管辖领域反腐,彼此孤立有余、协力不足,反腐效果有负众望。要使国家法治行稳致远,就不能不严惩腐败。

尽管通常认为宪法是一种为规制(regulate)国家权力的组织及运行的高级法(higher law)规范,[28]但宪法的这种组织法属性自身并不具有目的性,相反,它是手段性存在,宪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有效地组织国家机关以保障人权。[42]质言之,宪法上的审计监督条款堪称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条基础规范,其宪制功能备受期许。

五四宪法第3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61条对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作了类似规定。此等规定说明,人大代表的受监督义务是一种绝对刚性的义务,各级人大代表要时刻接受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的监督。

[11]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条款,无疑赋予了检察院新的政治生命,使之在维护宪法尊严和法制统一方面扮演着无可替代的角色。除全国人大在会议期间发挥宪法监督功能外,更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常性地开展宪法实施方面的监督工作。[4]习近平著:《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53页。此等规定揭示,监委乃是为监督而组建的,监督权乃是它首要的职权,调查权与处置权本质上都是监督权的实施手段和实施后果。

[18]何以最具有权威性?盖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1期。

从国家审计发挥作用的机理看,国家审计具有全面性、专业性、经常性等特点,其监督作用和影响是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局性的。而为了保障公民监督权的实现,第41条第2款还设置了相应的义务性规定,即有关国家机关得履行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的义务,以及任何人都要承担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的义务。

是故,在所有监督规定中,法院的监督权力范围堪称是最为狭窄的。(一)宪制功能之总论:共同形成国家监督体系 严格来说,宪法上每一个监督条款都足以建构一项独立的监督制度。